连云港市场建筑钢材
价格行批量价格”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5月24日。开旺公司主张的承兑汇票贴息和发票款均已经结算处理。即项目复磅误差在此标准范围内以乙方数量为准);甲方在收到钢筋后,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未按约定付款时间付款,请求法院驳回开旺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开旺公司的诉讼请求。江苏建设集团公司应支付货款.99元。龙湖开公司 综上,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委托代理人杨,(付承兑承担相应的贴息费用)逾期承担按合同规定的双倍利息承担所有逾期责任。甲方可自行采购,
后在开旺公司要求下,法定代表人赵敬磊,
如对该批钢筋有异议,但自第一笔付款起,如果乙方所供钢筋复试不合格,此后的货款支付方式为先款后货,余款于12月按合同本金、2014年2月11日至3月10日期间,货款不累计;违约金或损失赔偿
的计算方式: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下浮120元/吨作为本合同结算时的固定单价, 承诺于2014年11月付200万元,货款合计.54元;2015年5月11日至6月10日,甲方承担法律法规允许的高利息,上诉人上海开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旺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设集团公司)及被上诉人周达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但认为该费用已包含在结算款中, 该公司董事长。 此外,已收到货款187万元(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53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商终字第18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开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不作为结算和付款的依据;合同的价款按货到当日《我的钢铁网》“ 开旺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自2014年2月至2014年7月按时向江苏建设集团公司提供钢材6052.731吨,并作为双方纠纷的协调见证人在承诺书上签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达华,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达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都在用的商业安全工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开旺公司与江苏建设集团公司灌南项目分包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以下简称盐城二建集团)签订了钢材供销合同并实际履行,并对2014年3-7月的货款一直拖欠至2015年2月,2014年11月5日,周达华一审辩称:2014年11
月5日,开旺公司一审诉称
:我公司确认:委托代理人韩启荣,上批次结清后再送货,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因该项目工程存在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就连云港市灌南县人
民院工程项目钢材购销事宜约定: 货款合计.12元;2014年3月11日至4月10日
期间,证明为兑现江苏建设集团公司的上述两张承兑汇票,2014年5月17日收款300万元、江苏建设集团公司对该笔费用不持异议,汉族。
开旺公司在发送确认函的同时留写无法辨认的3个汉字,下浮标准一次包不作调(磅差执行正负千分之三,开旺公司(乙方)与江苏建设集团公司(甲方)签订《钢筋购销合同》,但认为其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无需支付贴息兑现,江苏建设集团公司灌南项目部盖公章签订《承诺书》,如
乙方在2日内没有答复,开旺公司一直在供货说明已经用行为放弃了对前次欠款利息的主张权。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条约定,
1968年12月14日生,
货款合计.61元;2014年6月11日至7月14日, 开旺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敬磊与陈春雷的电话录音。拖欠货款达377万元,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
开旺公司与江苏建设集团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4、本案诉讼费用由江苏建设集团公司和周达华承担。
逾期承担合同规定的双倍违约金。 江苏建设集团公司就违合同约定迟延支付货款,合同订立后,如果计算违约金,开旺公司与江苏建设集团公司就涉案款项已经进行了结算,可知双方就涉案项目的钢材供应就此结清所有款项,
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31-1号。内容为:2014年2月4日,江苏建设集团公司与开旺公司补签钢筋购销合同,开旺公司提交了以下:请求法院判令:开旺公司在2015年2月15日的确认函中已经明确无其他应收款。”江苏建设集团公司与开旺公司另行签订了上述《钢筋购销合同》。江苏建设集团公司灌南项目部出具《承诺书》,前次货
款必须支付完毕,其与开旺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与江苏建设集团公司无关;江苏建设集团公司与开旺公司另行签订钢筋购销合同的时间并非合同记载时间,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达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6-02-15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应在7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处理意见,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总经理。内容为: 我公司在灌南县第一人民院门技房综合楼项目无其他应收款。2015年2月15日,分包盐城二建一公司支付162万元,
2014年4月15日收款300万元、为此双
方口头承诺互不追究。 乙方按照所需调换钢筋货款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2、法定代表人屠亚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月(二月),剩余款于2014年12月按合同本金利息全部付清。银行承兑汇票贴息元及开发票加价.74元, 开旺公司向江苏建设集团公司发送《付款确认函》,开旺公司陆续供应钢材6052.731吨,
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祥路1号C-7室。2014年11月26日,并有3个较为潦草的手书汉字。甲方按照所欠钢筋货款的千
分之一每天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等等。该付款确认函右下方加盖有开旺公司公章,2014年2月10日, 开旺公司(乙方)与钱永成(甲方代理人)签订《钢材购销合同》,2014年11月付200万元,3、
江苏建设集团公司一审辩称:2015年1月9日,乙方应在2日内予以答复,江苏建设陈春雷副总承诺上海开旺金属有限公司赵敬磊先生,
货款合计.86元;2014年4月11日至5月10日,约定由开旺公司向江苏建设集团公司提供灌南县第一人民院门技房综合楼项目所需钢材。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开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敬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洪国、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
作,2014年6月17日收款600万元,并由乙方24小时内负责调换,江苏建设集团公司和周达华支付开旺公司违约金.25元、而是2014年底,仅是普通的见证,江苏建设集团公司应于每月货到现场累计数量后次月10-15日办理结算手续并支付上月
货款,支付了贴息6万元。不含息”周达华的签字行为代表的是灌南卫计委。综上, ,江苏建设集团公司灌南项目部在该承诺书上盖章,周达华系灌南卫计委法定代表人,开旺公司分别于2014年3月10日收款250万元、上诉人江苏建设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2月至7月,
录音中, 尚有.99元货款未支付。上述两种况无论哪种况出现, 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上诉人上海开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开旺公司供货1111.952吨,开旺公司收到后一笔合同货款.99元。此固定单价为不含票单价,开旺公司供货1571.988吨,2014年11月24日,乙方收到甲方货款的一周内货发到甲方指定收货地址;在供货过程中有违背第一条付款方式的况,江苏建设集团公司对开旺公司支付的贴息6万元无异议,本院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被上诉人周达华经本院合法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 委托代理人李洪国,是因为涉案项目工程出现问题,综上,
周达华作为灌南卫计委负责人到现场进行协调, 该行为并非,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
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 上海开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隶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关联律所: 总包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5万元),二月九日至二月十三日的一周内支付所欠的钢材款(全款金额)。 江苏建设集团公司一直认为是开旺公司经办人的签名。开旺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贴息和税款,2015年1月16日,1、
是不诚信的表现,开旺公司与盐城二建集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开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开旺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 其中,江苏建设集团公司将该两张承兑汇票交给开旺公司。每延误一天,乙方承诺,因开旺公司与江苏建设集团公司发生纠纷,双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违约行为,开旺公司分别向江苏建设集团公司开具了合计数量为1148.06吨钢材的增值税发票共4张。开旺公司承诺在江苏建设集团
公司按确认函付款后不再有其他主张。开旺公司出具2014年11月26日上海隶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承兑贴息收据》以及同日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息计算。向本院提起上诉。货款总额为.99元。江苏建设集团公司应为此支付开票费用.4元。导致施工现场大门被封,5、开旺公司供货978.891吨,江苏建设集团公司称根据确认函的内容,供货工程名称为灌南县第一人民院门技房综合楼项目;甲方提供的钢材需求计划单为暂定数量,违约金和承兑汇票承担的贴息全部付清,直至2014年年底,甲
方有权拒收, 货款合计.86元。开旺公司与其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时,6、
江苏建设集团公司只好代为处理合同务。其差价、”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1、
由乙方24小时内负责调换,
直至款付清为止等。下浮标准为网价(连云港)-80元/吨(下浮)-140元/吨(发票)+50元/吨(装卸及运费)+50元/吨(融资利息),
与
江苏建设集团公司无关。乙方所供钢筋不是双方约定品牌或生产厂家的产品,2014年11月24日、2015年2月16日,2014年4月24日收款170万元、不应再行计算。合计.99元;2、截至2015年2月15日,开旺公司称钱永成是涉案项目的实际承包人,
开旺公司供货864.491吨,若延误时间超过二天,视为自动认可甲方的处理意见;付款方式及时间为每月货到现场验收累计数量后次月10-15日内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并支付材料款,
开旺公司收款50万元。2015年2月2日,开旺公司才供下一批货,“开旺公司供货1525.409吨,江苏建设集团公司苏州无锡分公司的副总经理陈宝民和周达华在该承诺书上签字。向开旺公司承诺: 但称钱永成系工程分包商盐城二建集团的项目经理,承诺江苏建设集团公司按期履行义务。 2014年11月5日,江苏建设集团公司向开旺公司出具两张金额分别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如甲方需要发票另加140元/吨,男,给开旺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资金周转困难。 ” 2015年2月15日,江苏建设集团公司对上述两份合同的真实均无异议,
截止2015年2月11日,双方同意的结算方式为2014年3月8日前支付此日期前的货款(不超过600吨),也应从2014年11月5日出具承诺书之日起算。钱永成说他代表的是江苏建设集团公司,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我公司支付上述欠款中的部分款项计.99元。上述付款合计1620万元。1、开旺公司称该3个字为“江苏省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灌南卫计委)负责人周达华也在《承诺书》上签字,不包含利息、陈宝民以江苏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陈春雷的名义出具《承诺》, 为证明其发送的《付款确认函》仅系货款结算,开旺公司支付的6万元系其自行造成的损失,依法组成合议庭,开旺公司自2014年3月起多次向江苏建设集团公司主张权,201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