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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被告保险责任期间内,轮将广东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的吨玉米从大连运往揭红东码头。而且原告对其在本案中主张的索赔数额万元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明其真实和合理,
中兴”轮按码头方通知离开码头抛锚。对于原告提供的东莞市穗丰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胡庆伟,保险费万元;保险期限从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本院认为,凡属于保险条款所列明保险标的的范围,高旺,该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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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
协议期限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协议生效日起一次交纳保险费万元。轮船舱外侧进水所致,“ 本案原告不能证明其可以免责,5、 原告与被告签订《预约保险协议书》, 《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据以确定被告保险责任期间终止时间的目的港靠泊只能理解为船舶到达目的港后次靠泊,()广海法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轮运输的商品作为预约投保范围;协议所适用的保险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综合险条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发票的查询网页;中国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至于其所能证明的事项将结合其他综合认定。《收据和免除责任书》的真实无异议。 暴雨天气证明;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陈公发出具的《证明》;()广海法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预约保险协议书》、而不能将其无限扩大解释为船舶到达目的港靠泊后因其他需要的任意一次靠泊,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所属的“原告提供的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版,其真实不予认定。被告也不应承担任何保险赔偿责任。
同日,于年月日向本院起诉。 被告又签订《补充协议》,重庆代办分公司请求判令:2010年月日,2010年月日,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水路货物运单;港航非集装箱货物交接清单、《关于“法规或裁定负责赔偿原告因货物受损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每船货物每次赔偿限额以及全年赔偿限额均为万元,中兴”中兴”经庭审查明并结合采信的,法院对于涉案货损数量及损失数额的合理至今没有一个终有效的认定, 在举证期限内以材料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预约保险协议书》、在二审法院对()广海法初字第号案的案件事实和责任作出终认定之前,中兴”轮承运玉米水湿况的函》、 《关于“中兴” 中兴”并于同日了本案。李振海张静终结南京恒兴船务有限公司2009年月日,《关于“被告1.《补充协议》;《关于“也不可恢复,年月日,晖, 被告应当予以赔偿。中兴”轮的船舶所有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北环营业部1、保险责任期间的终止是一个瞬时的时间点而非时间段,月日,虽然原告未能提供原件,轮所载货物向被告投保水路货物综合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真实应予以确认。因需要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责任明确时,委托代理人:中兴”轮按码头方通知离开码头抛锚,“
中兴”原告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市分公司支付了万元。轮再次靠泊红东码头,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
轮出险报告》的真实无异议。 真实无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补充协议》、为便于原告在运单项下承运的货两江新区开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书,
中兴”本院于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交换,原告的付款行为属其自愿行为,开舱卸货时发现部分货物水湿受损。中兴” 原告提供了航海日志的原件,广东恒运律师
事务所律师。对于原告提交的水路货物运单、涉案货物的收货人广东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组织开舱卸货,原告将其运营的“
该营业部经理。但其未提交有效予以证明,被告对涉案货物的保险责任期间已于“被告对此后发生的货损依法不负任何保险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
由于暴雨等天气原因,“轮于年月日到达揭红东码头,广东恒
运律师事务所律师。适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内运输保险条款, 原告据此向被告索赔于法无据。要求原告赔偿上述货物损失及其利息。因此对该不予采信。本案原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不可中断、轮出险报告》。许光玉、本院认为,
原告南京恒兴船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北环营业部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经
被告认定况属实、中兴”按运输方式和货物种类不同,本院受理后,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万元;原告于协议期限生效日起一次交纳保险费万元。
收货人委托的接受仓库所陈述的不一致, 并于月日时在卸货泊位靠泊
,依照国内货物运输的相关法规应由原告承担的赔偿责任,中兴” 月日上午,被告向原告开具了《保险业专用发票》。 认定事实如下:称其为上述受损货物的运输综合险保险人,《收据和免除责任书》;东莞市穗丰食品有限公司、两者能相互印证,原告是“ 约定:帅博代账公司轮开始靠泊卸货。原告在法庭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申请,故对此份证明的真实予以确认,委托代理人:案件恢复审理后,庭审时双方请求本院调取()广海法初字第号案卷宗予以核实。、
经本院核实, 、 年月日,3、该案在二审期间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 以及事故所引起的共同海损分摊和施救费用,本院认定如下:
装船和卸船过程中造成的货损不属于保险责任期间。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中兴”港航非集装箱货物交接清单、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广海法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航海日志是船上的法定文件,粤高法民四终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这也符合被告与原告在订立《补充协议》时的合意。 书记员申晗担任本案记录。原告与被告签订《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以下简称《预约保险协议书》)约定:在协议期间内,‘
原告擅自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市分公司和解并向其支付了本不必要支付的赔偿款, 航海日志、《关于
委托接收玉米的函》、月日,根据《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轮理货况说明》、
中兴”原、《索赔函》、陈公发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原告未能提供原件核对,上述均在该案中与原件核对过,粤高法民四终字第号民事调解书、
1、
此后,
“ 月日,中兴”因此本案货损事故发生于“委托代理人:原告将营运的船舶“由原告“4、
轮再次靠泊红东码头”
卸货之初没有发现任何货损。此时被告对涉案货物的保险责任期间终止,《关于“、对其真实予以确认。故被告的保险责任期间终止时间应为“中兴”原告诉称“应予以驳回。陈公发于年月日出具的证明,轮关舱停止卸货。
不应被采信。中兴’轮停止卸货,
中兴”向被保险人广东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款后取得代位索赔权,中兴”《补充协议》、即使确实存在此形,原告对前述货物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被告保险责任范围,
轮所载货物向被告投保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综合险, 中兴”本案原告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市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中兴”轮上的工作人员的过失原因造成船舶发生意外事故引起所载货物的损失,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科雄为审判长,轮靠泊红东码头时终止,《补充协议》、(一)被告赔偿原告保险赔偿款万元及其利息(从年月日起计至实际赔付之日止,“李振海, 代理审判员尹忠烈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中兴” 原告按约定支付了保险费万元,被告真实有争议的, 凡属于保险条款列明保险标的范围均作为预约投保范围,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由于()广海法初字第号案一审判决因原告提起上诉而未生效,中兴”对真实不予确认。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与船员陈公发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即年月日出具的《事经过》也不尽相同,轮理货况说明》、轮理货况说明》、月日上午,
故对其真实均予以采信。在被告没有提供足够推翻的形下, 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委托接收玉米的函》、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又签订了《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保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在协议期内,中兴”本院于年月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 委托代理人:南京恒兴船务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北环营业部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页司法公开法院新闻诉讼大厅法院文化审判研究机构设置庭审航运信息互动监督政务公开 裁判文书南京恒兴船务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北环营业部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提交日期:2014-08-1416:58:48(2012)广海法初字第号原告南京恒兴船务有限公司。
暴雨天气证明以及被告提交的《索赔函》和《公估报告》, 被告按照相关法律、轮承运玉米水湿况的函》、认定前述货损是在交货前因“2、
中兴”
被告均认为对方提交的上述不是原件, 根据《补充
协议》的约定,对于双方上述真实无异议的,、《关于“轮次靠泊揭红东码
头之时。被告认为是原告单方制作,
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综合险条款》;协议期限从年月日
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原告提供的航海日志,并于年月日中午时分恢复卸货后发现涉案货物湿损,持续和延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北环营业部。对于原、而且对于船舶重新靠泊码头与其他第三方例如码头、当货主向原告提出书面索赔或者提起诉讼,对真实予以确认。
本院经调卷核实,审判员吴贵宁、中兴’ 轮运输的商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市分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由本案原告在年月日前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市分公司支付万元和解款项作为该案纠纷的全部和终的解决方案。
轮理货况说明》、本院予以采信。判令本案原告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市分公司保险赔偿款元及其自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于年月日出具的《事经过》和《“由于“本院认为,
约定:为便于原告在运单项下发送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每船货物每次赔偿限额以及全年赔偿限额均为万元,被告对涉案货物的保险责任期间从载货船舶驶离起运港时起至到达目的港卸货泊位靠泊时止,原告于年月日出具的《事经过》;《“《公估报告》、原告提供的保险业专用发票和发票查询网页,
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轮港靠泊以后的卸货过程中,许光玉,
中兴”月日晚,而且原告也主张仅作为本案参考,
即保险责任期间一经终止则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永久终止。 轮于年月日时靠泊揭红东码头
,原、
因为根据文意解释原则并按常理考虑,